抓小偷為何成了敲詐勒索? | 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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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2014-04-04閱讀:2523次 | |||
1 月11 日12 時許,夏某在南京市浦口區(qū)某小區(qū)一間毛坯房內盜竊室內電線時,被該小區(qū)保安隊長韓某抓獲,后該小區(qū)物業(yè)保安主管曹某、呂某同韓某一起將夏某帶至小區(qū)物業(yè)管理處辦公室,并將夏某非法拘禁至1 月12 日24 時許。在夏某被拘禁期間,韓某等人對夏某進行了毆打,并要求夏某向其家人要3 萬元錢私了此事,夏某遂打電話給其母親索要3 萬元,后因夏某母親稱其沒錢,呂某才于1 月12 日24時許報警。 提示: 根據(jù)我國《刑法》規(guī)定,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,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。雖然本案中韓某等三人辯稱“索要的3 萬元錢并非是為了個人占有,而是用于賠償夏某偷盜電纜所造成的損失”,但夏某造成損失數(shù)額遠低于3 萬元,韓某等人的行為明顯超出了索賠的范圍,屬故意非法強索他人財物;韓某等三人的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客體要件,不僅侵犯夏某私人財物的所有權,還危及了夏某的人身權利和其他權益;韓某等三人行為符合敲詐勒索的客觀要件,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(xiàn)為行為人采用威脅、要挾、恫嚇等手段,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。《刑法》中對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,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,不要求現(xiàn)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。綜上所述,本案應當以我國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條規(guī)定的敲詐勒索罪定罪。 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條規(guī)定,“敲詐勒索公私財物,數(shù)額較大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;數(shù)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(jié)的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2000 年5 月12 日最高法《關于敲詐勒索罪數(shù)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(guī)定》對敲詐勒索罪數(shù)額認定標準規(guī)定如下:一、敲詐勒索公私財物“數(shù)額較大”,以1000 元至3000 元為起點;二、敲詐勒索公私財物“數(shù)額巨大”,以1 萬元至3 萬元為起點。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(shù)額較大時,才構成犯罪。 保安員擒賊是一件好事,但擒賊之后的行為卻為保安員惹來了禍事。法律無情,保安員的行為即使是出于維護單位利益的考慮,一旦其行為觸犯法律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。在工作中,保安員要謹記的是,行為一定要遵守法律,切勿越權。抓到竊賊之后,保安員可以將竊賊直接扭送公安機關,而賠償單位損失甚至處罰則應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,這樣保安員既完成了自己的使命,也使自己免于承受不必要的法律風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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